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55817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17372号 |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46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帅借款本金3 473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 473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0.6%/10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扣除已付利息779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之洞对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之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 388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赵帅均已预交,由赵帅自行负担343元,已交纳;由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共同负担37 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赵帅已预交,由赵帅自行负担45元,已交纳;由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共同负担4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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