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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581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17372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4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帅借款本金3 473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 473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0.6%/10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扣除已付利息779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之洞对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之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 388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赵帅均已预交,由赵帅自行负担343元,已交纳;由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共同负担37 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赵帅已预交,由赵帅自行负担45元,已交纳;由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之洞共同负担4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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