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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20076****73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32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海祥工程款2361778.57元、保证金20万元,合计2461778.57元,并以2361778.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款工程款2384229.4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2361778.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谢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0元,合计24757元,由原告谢海祥负担3291元,由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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