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2018年12月20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4项(顺义区仁和镇05-02-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你单位施工的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4项(顺义区仁和镇05-02-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1、11号楼3层东侧悬挑式脚手架型钢悬挑梁U型钢筋拉环固定位置距离型钢端头超过20厘米,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5条的规定;2、11号楼3层南侧作业层脚手板距墙面间距大于20厘米,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18条的规定的问题。2019年1月11日,你单位施工的A-2-2#至A-2-11#楼、A-2盖板及夹层、A-2#地下车库(北京城市副中心职工周转房项目施工总承包(A2标段)),施工现场存在:1、3#楼地下一层顶板一处开关箱控制两个用电设备,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的要求;2、3#楼地下一层顶板手持木工锯的用电线路未连接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4条的要求;3、2#楼一层顶板南侧圆盘锯的锯盘无防护罩,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1.23条的要求;4、2#楼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3条的要求;5、基坑西侧边坡1m范围内堆放钢筋,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5条的要求;6、检查当日基坑尚未回填,2019年1月8日至1月11日未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4.3.1条的要求的问题。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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