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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00072****995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02民初3937号
    案号 (2021)内2502执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代红春工程款824473.74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824473.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代红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62元(已预交14000.00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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