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943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5108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9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日照城建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张恒光工程款480万元,张恒光于2017年2月20日前解除对日照城建公司相关账户的冻结;2、关于日照城建公司所欠张恒光工程款的数额,双方一致同意,由建设方徐州雨润公司指定审计部分进行审计,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并按统一标准确定张恒光所分包工程的结算总额,扣除日照城建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3、在结算审计确定之前,如建设方徐州雨润公司不付款,张恒光不得要求日照城建公司付款。如徐州雨润公司付款,按张恒光分包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支付张恒光;4、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本协议跟之前任何合同、协议、声明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由法院委托,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件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原告张恒光所实施的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A组团综合体1-18轴线(1、3、4、9、10区及南坡道)、及南坡道旁边的地磅基础工程造价为47884456.63元,下浮6.5%后为45202520.18元。再查明,原告张恒光认可共收到已支付工程款1443万8元。徐州雨润公司自述其已支付日照城建公司案涉工程款203332453元,日照城建公司认可其已收到徐州雨润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96173790.4元(含雨润代付税款及材料款)。再查明,2017年7月7日,荣邦公司更名为卓程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鉴定意见书,被告日照城建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被告徐州雨润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荣邦公司与日照城建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的合同,系由张恒光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张恒光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日照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案涉工程款经鉴定总价为47884456.63元,被告日照公司已支付1443万元,尚有约30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部分工程款150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日照城建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按照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对于工程款未约定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综合原、被告履约状况,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支持从张恒光第一次起诉时起,即于2016年4月5日在徐州泉山区法院起诉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9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徐州雨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徐州雨润公司与日照城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徐州雨润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不欠付日照城建公司工程款,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徐州雨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以其欠付日照城建公司工程款为限。原告要求确认对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徐州雨润新城物流园区交易综合体1、3、4、9、10区及南坡道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以徐州雨润公司欠付日照城建公司工程款范围为限。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卓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恒光工程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在欠付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恒光对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的徐州雨润新城物流园区交易综合体1、3、4、9、10区及南坡道工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欠付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恒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418000元,由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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