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95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21)琼72执恢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三亚飞华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与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于 2013年 10月 19日签订的《游艇租赁合同》以及于 2014年 5月 28日签订的《游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 2015年 3月 25日解除;二、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飞华游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10万元;三、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飞华游艇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租金 155万元;四、驳回三亚飞华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五、驳回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被告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如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三亚飞华游艇销售有 限公司承担6540元,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66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海南恒翔会展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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