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9]22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6月28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原有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同意后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但该单位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了搅拌机、空压机、皮带输送机、镙旋输送管、铲车、助剂储罐、500KW备用发电机、提升机、落泥机(卸船水泥、粉煤灰)、水泥和粉煤灰储罐等生产设备,上述新增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0项“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预拌砂浆生产线、500KW备用发电机和中转库的设备已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伍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9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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