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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77****8269
    执行依据文号 审理后依法做出2020皖0811民初2055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47611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27元,由被告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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