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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济环罚决字〔202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5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人员对五龙口镇煤炭堆场进行暗访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一厂一策”公示牌未填写管控级别及管控时间;进出厂区车辆冲洗设施安装位置不规范。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煤炭储存加工、集运项目于2018年7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8月完成建设投入生产。2018年10月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依法查处,10月30日下达责令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018〕21号),责令停止建设煤炭仓储违法建设行为,2019年5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决字〔2019〕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1.2万元罚款,2019年5月7日缴纳罚款,但未停止建设。你(单位)建成3500m2密闭大棚1座,移动式筛分机1台,车辆清洗设施1套,铲车1台。2019年11月市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止你(单位)生产供电。2020年9月10日你(单位)接入贺坡村电网进行生产。2020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时,车间内堆存原煤约1000吨,车间南约400㎡场地露天堆放煤泥,煤尘厚积,筛分工序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煤炭储存、集运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属于报告表项目。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7
    决定机关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