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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758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08)鱼民初(二)字第166号
    案号 (2010)鱼执字第00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3-04
    发布日期 2015-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于2004年3月26日与被告韦瑞仑、杨麒麟、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04)柳中银零房贷字第833号《楼宇抵押借款合 同》; 二、被告韦瑞仑、杨麒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23.50元; 三、被告韦瑞仑、杨麒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共同偿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按上述《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公式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计付。其中计至2008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51692.14元,逾期利息为4801.87元;从2008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 利息、逾期利息按上述规定另行计算); 四、被告韦瑞仑、杨麒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950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享有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柳州市五星街2栋五星街63号5层1号房屋一套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被告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韦瑞仑、杨麒麟所负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即座落于柳州市五星街2栋五星街63号5层1号房屋一套)不足清偿的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公告费人民币35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有关报社交纳),由被告韦瑞仑、杨麒麟负担,被告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韦瑞仑、杨麒麟负担,被告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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