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6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4563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1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另100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佟承波对被告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0元,减半收取计30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7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佟承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547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6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9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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