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05****67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02民初6099号 |
案号 | (2021)苏0602执20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工程款2689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律师费80000元;三、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涌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69元,由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12分公司负担58704元,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涌钧负担30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842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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