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105****67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41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8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涌钧、江明云于2020年7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陆秦健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人民币204万元。二、如被告吴涌钧、江明云未按照上述计划还款,则原告陆秦健有权就被告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原涌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2层、23层房屋进行变价处置,变价所得款项优先偿付上述债务。在变价款向原告陆秦健支付前原告就上述债务本金部分继续按月利率2%计息。如上述抵押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涌鑫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需就该部分债务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关于本案原告陆秦健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吴涌钧、江明云一次性补偿原告陆秦健人民币50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陆秦健自行承担。四、原告陆秦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5900元,由被告吴涌钧、江明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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