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34****54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9038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53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姑苏区恒金广告服务部本金8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姑苏区恒金广告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50元,减半收取34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25元,由原告姑苏区恒金广告服务部负担725元,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00元。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姑苏区恒金广告服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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