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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470****03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121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048339.87元;二、被告玉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以6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年2019年7月25日止);三、被告王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048339,8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四、王英俊、侯振弟、王占领、王晶、绥化勤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险公司、大厌勤华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众瑞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20 030.20元;六、被告伊素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费73 343.39竞;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63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国杰、王英俊、侯振弟、王占领、王晶、绥化勤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险公司、大庆勤华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众瑞盛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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