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佳业安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佳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553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06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5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日期 | 2017-07-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98205.28元、罚息(含复利)3420640.46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倪佳洵、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79012元。 三、如被告倪佳洵、徐华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含本案负担的诉讼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分别对被告倪佳洵、徐华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704室的房屋在最高债权数额22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王玲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88号12幢606室的房屋在最高债权数额930000元范围内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玲、苏州佳业安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对被告倪佳洵、徐华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王玲、苏州佳业安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各自清偿部分向被告倪佳洵、徐华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39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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