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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江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22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2386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51650.81元,利息及罚息959300.01元,律师费60000元及诉讼费20000元;2016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其中160361.44元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3.5%计算利息,2391289.44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以上利息按日计算,按季结息,计算复利。 二、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23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221650.81元。 三、若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按以上还款计划还款,则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只需在贷款结清日归还原告贷款欠息及罚息总和的三分之二,剩余欠息及罚息原告同意予以免除。 四、若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以上还款计划还款,则原告将不对欠息及罚息减免。 五、被告宗美兰、钟剑华、钟磊、陈菊莲、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钟辉在其继承钟金生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在被告江西洪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前,原告仍保留对被告钟剑华、宗美兰提供的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八、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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