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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94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82号
    案号 (2016)鄂0303执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456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4567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湖北永成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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