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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569****8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263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9995000元; 二、被告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借款利息(详见判决文书); 三、如被告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葫芦岛港龙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黄山街665-2号楼等2套(共有宗地面积6419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385.4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18葫芦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7663号)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抚顺同益特种石蜡制品有限公司、宋铁铭、黎源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2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七个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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