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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25****4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3491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4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宗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清借款本金8982125.38元及利息(以8982125.3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杨宗义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吴清有权以(01051316)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620000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被告杨又持有的1500万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8-变卖前述股权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华阳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杨宗义追偿;四、驳回原告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00元,减半收取42200元,由原告吴清负担4220元,被告杨宗义、华阳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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