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中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25****4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12048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2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宗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永致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期内利息231532.26元,合计8231532.26元,并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如被告杨宗义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南京永致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杨宗义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东街2号7幢不动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顺位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舒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杨宗义追偿;四、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务中杨宗义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向被告杨宗义追偿。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9-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5元,减半收取35102.5元,由被告杨宗义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宗义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此款,被告舒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就杨宗义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舒宁、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向被告杨宗义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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