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中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25****4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11511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6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福中集团9有限公司、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秦淮店就南京市秦淮区武定门三层建筑(“风雅秦淮”)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秦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南京市秦淮区武定门三层建筑(“风雅秦淮”)迁出,并支付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金240000元、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以1442336元/年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三、被告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秦淮店不能给付金钱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76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2990元,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秦淮店、南京福亿祥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399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0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