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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志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795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327民初8250号
    案号 (2017)浙0327执6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8-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476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素平、张邦笋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龙城华府1-2幢112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739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诗平、林秋仙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309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264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维算、施爱莲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119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324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5、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维算、施爱莲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118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285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6、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1-2幢111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703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1-2幢212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841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8、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1幢203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396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205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208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10、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303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213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11、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银座公寓2-3幢112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332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12、被执行人吴爱荣、朱诗力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3、被执行人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4、被执行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吴爱荣、朱诗力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95124元,被执行人朱素平、张邦笋对其中62530元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朱诗平、林秋仙对其中47290元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朱维算、施爱莲对其中54430元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对其中191800元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115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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