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温岭)建罚决字〔2021〕0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台州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利。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UP602X。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村部大楼一楼。rn经查实,台州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宝龙生活广场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温岭市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建筑面积108065平方米,与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合同价款110629610元,2019年7月底开工建设,现在已经完工,6月11日,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试营业。严洪峰作为公司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rn1、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严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2、被处罚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2份。rn3、现场照片2张。4、严洪峰和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翔的询问笔录各1份。rn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rn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整的罚款。rn被处罚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n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4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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