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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22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3日9时4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18国道175K+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3281/浙EE265挂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波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从吕山电厂装运石膏到小浦,单趟运费45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车核定车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已改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行驶证、营运证核定不符。浙EE26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属业户浙江德玛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