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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国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7****71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4688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1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胡爽与被告安徽省国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21日予以解除。 二、限被告安徽省国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及剩余租金人民币20528元。 三、驳回原告胡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0元,由原告胡爽负担2880元,被告安徽省国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1200010400005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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