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环江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卫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22675****3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15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偿还款项本金人民币241738074.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为人民币28567848.08元,2015年10月2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执行); 二、被告李爱娇、罗鉴达、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李显球、桐乡益昌贸易有限公司、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爱娇、罗鉴达、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李显球、桐乡益昌贸易有限公司、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有权对被告环江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权属证明编号为环房权证川山字第00018684号、第00018685号、第00018686号、第00018687号、第00018688号、第00018689号、环江国用(2013)第00155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环江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对被告环江妙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板坝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20124975)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环江妙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有权对被告连云港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7套房产(权属证明编号为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75283号、第X00200598号、第X00200567号、第X00200568号、第X00200582号、第X00200535号、第X00200601号、第X00200612、第X00161047号、第X00184232号、第X00158332号、第X00200605号、第X00158329号、第X00161046号、第X00158374号、第X00158375号、第X00183759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连云港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有权对被告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自2014年8月20日起两年内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和与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长期供货合同项下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总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689.63元(经光大银行高新园支行当庭确认,未归还垫款由241872813.68元变更为241738074.83元,案件受理费也相应由1277684.40元调整为1274689.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9689.63元(已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预交,多收的2994.77元由本院退回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由被告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李爱娇、罗鉴达、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李显球、桐乡益昌贸易有限公司、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环江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妙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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