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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441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3民初10780号
    案号 (2021)京0113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五千六百五十万零一百七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四百三十八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算;以七百九十万零一千五百四十七元五角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以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算;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算;以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算;以三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起算;以四百七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算;以七百四十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算;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算;以七百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算;以八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算;以一百九十三万四千一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算;前述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五千六百五十万零一百七十三元五角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长城盈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五万六千五百元一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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