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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和处字〔2018〕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泽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