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1178****48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8865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38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畔花城工程剩余的工程款发票由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配合被告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因此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二、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0000元,上述款项如有任一期逾期,被告自愿加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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