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富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867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11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18)苏0812执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6-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符骏与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盛世名门小区34号楼401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元,诉讼保全费3070元,合计12470元,由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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