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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富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67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初字第4112号
    案号 (2015)浦执字第01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5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夏以东59.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以59.6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开户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账号:80403005100007032)。 案件受理费9480元,由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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