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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359****9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2912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川省云森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敏支付工程款3095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0元,由四川省云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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