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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医罚〔2020〕44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64排CT和1.5TMR)为患者进行拍片诊疗,违法所得共计3645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你单位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情形,该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从轻情节。且本案没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鉴于你单位具有上述从轻情节且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予以你单位从轻处罚。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64排CT和1.5TMR),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整(¥3645.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