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9619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44334号 |
案号 | (2021)京0108执20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钱晓锦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房屋租金63027.5元; 二、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钱晓锦支付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房屋租金2020587.5元; 三、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钱晓锦支付违约金,按日租金3707.5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两项款项(63027.5元、2020587.5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1101、1102、1103号房屋腾退并交还给钱晓锦; 五、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钱晓锦支付上述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3707.5元的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六、驳回钱晓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8元(钱晓锦已预付11734元),由北京博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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