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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微山九星隆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2657****50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6民初3052号
    案号 (2020)鲁0826执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九星隆泰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商铺认购书和商品房认购书、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018245.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以9018245.3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对应利息。 三、微山九星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受的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滨湖花苑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不足的补偿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62元,由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978元,被告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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