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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鸿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591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08)香民三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香执字第00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2-08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借款2200000元; 二、如被告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熄焦专用设备塔和粉焦沉淀糟、煤九廊输送机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佳木斯北方煤化工公司均对此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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