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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阜市监案字[2019] 2-00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罚:(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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