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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71****60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840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周建陆、梁海霞借款本金115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84%计算,其中11000元自2019年11月29日起,30000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27000元自2020年1月8日起,245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25000元自2020年2月27日起,40000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267000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16000元自2020年3月30日起,1000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15000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25000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15000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80000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101000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84000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37000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10000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15000元自2020年9月8日起,23000元自2020年9月30日起,35000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45000元自2020年10月16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计7602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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