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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71****60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652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1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羊长林、赵学玲返还借款7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0000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2000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0000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0000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0000元,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以本金15000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8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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