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MA****FG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5049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1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桂忠、刘晓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45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按月利率2%支付,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8日起算,350万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诗筠、固镇县老天宝银楼、安徽珠城万达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固镇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由七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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