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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09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半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半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半山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04月18日10时30分我局拱墅半山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虎山路与牧歌路交叉口工地内的污水排放在雨水井中,通过雨水井流入虎山水库下游的田园1号港河道内。该排水管为绿色软管,口径为10CM,正在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始终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5
    决定机关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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