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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05****22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184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4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霞、贾洪伟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人民币78969元;给付原告李东猛、王晓红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人民币121538元;给付原告崔正新、姜月红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人民币105274元;给付原告李卫华、贾振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人民币76278元;给付原告李悦华、李光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人民币67978.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其中给付原告李霞、贾洪伟以上述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个月及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十二个月的违约金;给付原告李悦华、李光以上述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个月及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十二个月的违约金;给付原告李卫华、贾振兴以上述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个月及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十二个月的违约金;给付原告崔正新、姜月红以上述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十二个月的违约金;给付原告李东猛、王晓红以上述各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十二个月的违约金)。 二、被告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霞、贾洪伟;原告李东猛、王晓红;原告崔正新、姜月红;原告李卫华、贾振兴;原告李悦华、李光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租金(以各原告商铺所在楼层收取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开发商于2012年11月11日公布的各原告商铺销售价格在该楼层所有商铺销售价格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的数额)。 三、驳回原告李霞、贾洪伟;原告李东猛、王晓红;原告崔正新、姜月红;原告李卫华、贾振兴;原告李悦华、李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冀0207民初1843号人民币3652元、1842号人民币3535元、1840号人民币4586元、1845号人民币3182元、1826号人民币5094元,均由被告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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