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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05****22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2763号
    案号 (2020)冀02执4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李子菊、唐宝红租金人民币210268元,违约金26756.6元;给付原告刘国平、王幸立租金93043.5元,违约金8304.93元;给付原告张东租金134274元,违约金12129.42元;给付原告么洪波、董桂丽租金64923元,违约金5864.71元;给付原告刘佳、卢李租金80029.5元,违约金7229.33元;给付原告李云峰、杨春艳租金66775.5元,违约金6032.05元;给付原告李志茹、王立全租金68004元,违约金6143.03;给付原告郑立会、檀士英租金119054元,违约金15149.62;给付原告李子君、张正敏租金210268元,违约金26756.6元;给付原告孙亚杰租金72300元,违约金6531.1元;给付原告刘长余、张立杰租金82558.5元,违约金7457.78元;给付原告王秀艳、张志波租金65220元,违约金5891.54元。 二、驳回原告李子菊、唐宝红、刘国平、王幸立、张东、么洪波、董桂丽、刘佳、卢李、李云峰、杨春艳、李志茹、王立全、郑立会、檀士英、孙亚杰、李子君、张正敏、刘长余、张立杰、王秀艳、张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冀0207民初2761号人民币1280元、2763号人民币4330元、2764号人民币1220元、2765号人民币4330元、2766号人民币1250元、2767号人民币2630元、2768号人民币1820元、2769号人民币1370元、2770号人民币1210元、2771号人民币1590元、2772号人民币1540元、2773号人民币2590元,由被告唐山万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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