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20〕4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未表明出处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对当生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7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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