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6]7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666657X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3号太古汇商场裙楼地铁上层MU07号商铺负责人:翁武强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由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依据“广东省流通领域2015-2016年度服装商品质量抽检(2015粤工商监委字第101号)”要求检验及判定原则,于2015年8月12日NO:15S000484《检验报告》中指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COSTUMENEMUTSOC牌休闲上衣,型号:111216215商品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判定该商品不合格项目:(1、标示;2、耐干洗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查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及2015年8月10日15S000485《检验报告》中指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SAISON牌休闲裤,型号:110616075商品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判定该商品不合格项目:(1、标示;2、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查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为查清案情,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购进24件COSTUMENEMUTSOC牌上衣,其中型号111216215针织休闲上衣16件,购进单价每件653.26元(含税价),按照558.3375元加上税款2278.02元除以24(94.9175元)计算所得。除1件用于自行检测外,其余15件摆放在公司标价每件1580元进行销售,2015年6月2日销售1件,销货款1580元。2015年6月29日开始,以每件790元进行销售,2015年6月29日销售1件,2015年7月24日销售1件,2015年7月29日销售1件,销货款共2370元。2015年8月16日,该公司将1件发往沈阳销售,获销货款995.4元。以上共销售5件,获销货款合计4945.4元,购货成本合计3266.3元,增值税合计243.97元,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9.28元,获利合计为1405.85元,库存10件休闲上衣,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745.4元。2015年8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111216215针织休闲上衣进行购样抽检。经检测判定该商品不合格,判定该商品不合格项目:(1、标示;2、耐干洗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查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检验报告NO:15S000484,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没有异议。同时于2015年5月,向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110616075休闲裤12件,购进单价每件579.12元,含税价(成本)每件677.57元。除1件用于自行检测外,其余11件摆放在公司标价每件2180元进行销售,2015年7月29日,以每件1308元的价格销售了2件,销货款2616元,成本1355.14元,增值税183.2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增值税21.98元,利润1055.68元,库存9件休闲裤,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236元。2015年8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该型号商品进行购样抽检。经检测判定该商品不合格,判定该商品不合格项目:(1、标示;2、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查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检验报告NO:15S000485,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没有异议。 以上合计,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合计获利2461.53元,货值金额合计为42981.4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陈月嫦和余晓芬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15S000484《检验报告》及NO:15S000485《检验报告》; 3、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月嫦和余晓芬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装的进口关单、购货发票、进销存货列表、销售凭证和《关于两个品牌商品进销情况说明》等经营资料。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于2016年11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处告字〔2016〕第0201609060000093-0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澳玛壹品名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翁武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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