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2020〕2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涉案菠菜、韭菜数量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蔬菜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34.5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建议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34.5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国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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