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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2.214216万元等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6
    决定机关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