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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9001MA****4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69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13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8元,由被告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8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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