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阿温工商阿处字〔2015〕第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温宿县阿热勒镇卡合尔曼苏力坦农资店的未按规定如实登记进货台账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即: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进销货产品未记录台帐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适当行政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即: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伍仟元)。二.其他处罚情况: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6-18 |
| 决定机关 |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温宿县阿热勒镇卡合尔曼苏力坦农资店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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